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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雍正王朝中,大理寺是清朝中央司法机关,其核心职位及职能如下:
一、大理寺的职能与地位
大理寺是清朝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三法司”,负责刑狱案件的最终审理与复核。
历史沿革
- 秦汉时期称“廷尉”,北齐始设大理寺,明清时期沿用此制,直至清末新政改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仍沿用该名称。
二、核心职位设置
大理寺卿
- 品级:
正三品,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权力。
- 职责:主持全国重大案件的审理,复核地方刑狱判决,统领大理寺全体官员。
- 品级:
从三品(雍正时期改革后)或正四品(隋唐时期)。
- 职责:辅助大理寺卿处理案件,是二把手,分管部分重要司法事务。
其他官员
- 大理寺丞(正五品)、 大理寺评事(正六品)等:分别协助卿、少卿处理案件,形成层级管理体系。
三、历史背景与改革
雍正时期对大理寺进行改革,强化了其职能,使其成为独立且权威的司法机关,以制约地方官吏的司法权力,减少冤假错案。这一制度设计对后世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综上,雍正王朝中的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其核心职位包括正三品大理寺卿和从三品/正四品大理寺少卿,二者共同构成中枢司法权力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