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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援助的待遇政策,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保费的单位,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根据单位缴费金额确定。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保补贴由政府承担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期限通常不超过3年(距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二、就业岗位与创业支持
公益性岗位安置
- 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如大龄失业、零就业家庭、重度残疾人等)
- 内容:提供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补贴
- 延续性: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就业的,可重新安置
- 额度:
最高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 贴息:对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 范围:覆盖首次创业、自主经营及合伙创业人员
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
三、其他保障措施
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
- 将就业与失业保险、社会救助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扣减必要就业成本
- 若就业后收入超标,落实低保渐退政策
一次性求职补贴
- 针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获1000元补贴(需符合低保家庭、残疾等条件)
四、注意事项
具体补贴标准、申请条件及程序需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部分政策(如求职补贴)可能限定地域(如第五师双河市)
以上政策综合了就业、社保、创业等多方面支持,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与兜底保障相结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