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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素,结合权威法律解释及案例分析如下:
一、主体资格
主体范围: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
特殊主体: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或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二、主观故意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主观目的,即明知是单位财物而意图据为己有。
三、客观行为
行为人需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权或工作便利实施侵占行为。例如,通过篡改财务账目、伪造报销单据等手段。
侵占单位财物
包括现金、设备、知识产权等单位合法占有的财产,无论是否以单位名义持有。
数额标准
- 数额较大:
5000元至2万元(参考最高院解释);
- 数额巨大:2万元至20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至50万元。
四、行为方式
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五、例外情形
若行为人将单位财物用于个人债务或赠与亲友,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结: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需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数额标准综合判断。若涉及国有单位人员,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