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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资格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均违反《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以特定技术或品牌作为中标条件,属于排斥性条款,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业绩为加分/中标条件
例如要求投标人在特定地区或行业有业绩,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属于地区或行业保护。
对不同投标人采取差异化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例如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设置不同标准,或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附加条件。
排除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如设定与招标项目无关的资格条件,或以不合理的业绩要求排除合格投标人。
包含与项目无关的财务或技术条件
例如要求特定财务指标或技术参数,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属于冗余条款。
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均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条件”,导致中标无效或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