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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资格的资格审查主要由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说明如下:
认定主体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下放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人资格要求
- 需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应届生提供学籍信息表)及档案资料。
特殊情况说明
- 若考生户籍或工作单位(任教学校)不在报名地,需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部分省份(如河北省)可能将认定权限调整至地级市,需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建议考生在报名前咨询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确认具体认定流程和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