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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资格审查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审查
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资格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需确认申请人是否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组织,或是否为享有优先权的职工、税款债权人等。
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债务与资产审查
债务情况
- 清查所有对外债务,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应付账款等,核实债务金额、期限及债权人信息。
- 重点审查债务真实性,防范虚假债务。
资产状况
- 评估有形资产(如土地、房产、设备)和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的价值、权属及是否存在瑕疵。
- 分析资产变现能力,确定偿债基础。
三、经营与行为审查
经营状况
了解企业业务范围、经营模式、市场份额及亏损原因,判断经营是否持续恶化。
- 分析是否存在不当经营行为(如欺诈、转移资产)导致破产。
行为审查
核查是否存在通过虚构交易、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债务的行为。
四、程序与合法性审查
申请材料
审查申请书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提交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必要文件。
管辖权与程序
确认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是否逾期、是否经前置程序)。
债权申报审查
- 形式审查: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时间、证据提交等。
- 实质审查:核实债权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防止重复申报或虚假债权。
五、其他特殊审查
优先权债权人审查:
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优先权债权进行专项审查,保障其优先受偿权。
关联关系审查:分析企业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通过以上审查,法院需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并为后续的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