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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资格审查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一、禁止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也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禁止歧视性条款
限制或排除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包括:提供差别化项目信息、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资格条件、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不同投标人采用不同标准、限定特定专利或供应商等。
二、资格审查的合法依据与程序
法定资格条件
招标人只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不得自行增设其他要求。
审查阶段划分
- 资格预审:
在发布投标邀请书前进行,用于初步筛选符合基本条件的投标人。
- 资格后审:在开标后进行,主要审查投标文件的合规性。
- 审查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业绩案例、财务状况等。
- 禁止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唯一审查依据,需结合项目具体要求判断。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经营范围审查
若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有明确要求,需审查其是否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资质资格,而非仅依赖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
异议处理机制
投标人如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需在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及时响应并处理。
四、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相关部门可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责任:因不合理条件导致投标人权益受损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招投标资格审查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既要保障招标人选择合格投标人的权利,又要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招标人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