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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复审的决策部门如下: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需向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该机构应在10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修改评估报告或书面告知申请人。
鉴定程序
若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在10日内向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需在10日内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最终裁决依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评估异议处理流程包括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 复核评估机构需对评估报告中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确保评估过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