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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环评手续复审的审批时限如下:
1. 审核期限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2. 特殊情况说明
若涉及政策调整或环境变化,可能需补充材料或重新评估,但法定审核时限仍为10日。
不同地区可能优化审批流程,例如部分县将环评审批时限缩短至18日或31日,但需以当地具体规定为准。
总结:环评手续复审的法定审核时间为10日,实际流程可能因地区优化或特殊情况略有差异。建议提前与原审批部门确认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