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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审的时间频率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初次工伤鉴定后的定期复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年后,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特殊情况调整
若工伤职工在1年后因伤情变化提出复查申请,社保行政部门应在 60日内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延长30日。
二、其他情形的复查
伤情变化复查
若工伤职工在1年后因伤情变化(如旧伤复发、新伤加重等)提出复查申请,可不受1年限制,但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伤情变化证明。
用人单位主动申请
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如职工康复后功能恢复等),可主动提出复查申请,时间限制同样为1年。
三、注意事项
申请主体:
工伤职工本人、近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均可提出申请。
结论效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后续复查仅针对新出现的情况。
综上,工伤复审以 1年一次为基本周期,但可根据伤情变化灵活调整,具体以实际申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