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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最迟申请时限为 15天,具体规定如下:
基本时限
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商标核驳通知书》后,需在 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
延期申请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15日内提交的,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 30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整个流程时间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在 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评审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事项
复审申请内容需与商标局驳回理由完全一致,否则可能因理由不充分被驳回;
若超过15天未申请复审,将视为放弃该商标的注册权。建议在收到驳回通知后尽早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以提高复审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