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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时间 不得少于六十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无论如何,这个期间不能少于六十日。
具体来说,公示催告的时间安排如下: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法院会因无人申报而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此时,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因此,公示催告的时间至少为六十日,具体时长可能会根据法院的具体情况和案件进展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