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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现行法律,单位产假天数及特殊情况如下:
一、基础产假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 15天。
二、难产及多胞胎产假延长
在98天基础上增加 15天,总计113天。2. 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 15天产假。
三、流产产假规定
享受 15天产假。2. 满4个月流产:享受 42天产假。
四、地方奖励假
晚育产假由各省根据《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部分省份增设奖励假(如80天),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五、注意事项
产假按自然日连续计算,节假日不顺延。- 用人单位可自主延长产假,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以上信息综合了国家法律及地方政策,确保覆盖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