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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告期的时长根据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破产宣告前的公告期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公告期
清算组成立后的通知与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补充通知与再次公告
若债权人未接到书面通知,清算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补充通知其债权申报期限;30日内未接到补充通知的,视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
三、特殊情形说明
破产程序中止或终止:
若破产程序中止或终止,公告期会相应中止或终止。
破产申请受理前的财产保全措施:可能涉及临时公告,但时长较短且非法定强制要求。
总结时间范围
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破产程序终结,整个过程涉及的公告期总时长为 30-90天,具体分为:
初步公告:25日内
债权申报期:30-90天
清算组公告: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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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同地区对具体操作细节可能略有差异,建议以当地法院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