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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行驶资格是指因特定原因被注销驾驶证后,通过满足法定条件并完成考试,重新获得驾驶资格的过程。具体情形及要求如下:
一、主要情形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且被注销未满2年,同时符合原准驾车型年龄、身体条件。
未提交身体证明
- 60周岁以上驾驶人:1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3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其他注销情形
如因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如事故、违章记满12分导致注销)等,需满足规定期限后申请恢复。
二、恢复条件
处理完毕违法行为:
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处理完毕;
通过科目一考试:需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
三、办理地点
可向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四、注意事项
恢复后仍需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再次违章;
若涉及最高准驾车型变更,需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