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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流标后的处理方式需根据项目性质和招标流程规范进行,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重新招标
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则必须重新招标。
特殊情况处理
- 两次流标:
若项目已流标两次,需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不再招标,改用其他非招标方式采购(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 必须审批项目:需重新履行审批、核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二、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
- 投标人数量不足或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 两次流标且无法通过调整招标条件吸引足够投标人。
常见方式
- 竞争性谈判:
与投标人进行一对一谈判,确定中标人。
- 单一来源采购:直接采购唯一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 询价采购:向多家供应商询价后选择。
三、程序要求
招标人需在资格预审结束后及时向申请人发出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者取消投标资格。
费用退还
已收取的资格预审费、招标文件费及投标保证金(含利息)需退还给投标人。
记录与报告
招标人需将流标原因、处理过程及结果记录备案,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后,通过者少于3个需重新招标;两次流标需报批后不再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流标后需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五、注意事项
非招标方式需符合项目性质和采购需求,且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重新招标时,招标文件应针对流标原因进行优化调整,避免再次流标。
通过以上处理方式,既能保障采购效率,又能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