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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东出资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和原则进行,结合形式与实质证据综合判断:
一、核心确认途径
- 工商登记:
对外纠纷中,登记股东通常被推定为适格主体,但存在代持等例外情况。
- 股东名册:公司内部确认股东资格的首选依据,记载于名册的股东可主张权利(如分红、表决)。
- 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出资比例、姓名等,是股东间合意的直接体现。
- 出资证明书:
公司签发的出资凭证,但未持有证明书不必然否定股东资格(如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变更)。
- 银行单据/验资报告:反映实际出资行为,如银行进账单、验资机构报告。
- 实际行使权利:参与决策、分红、知情权等行为,可佐证股东身份。
二、优先适用原则
形式证据优先:在实质与形式冲突时,优先采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公示文件。
实质证据例外:仅当形式证据存在瑕疵(如名册未置备、登记错误)时,才结合实质证据认定。
三、特殊情形处理
代持关系:隐名股东可通过实际出资证明与显名股东的关系,显名化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出资瑕疵:如抽逃出资不影响资格认定,仅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律依据
《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名册是内部确认依据,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出资证明书需结合其他文件综合判断。
通过以上途径和原则,可全面确认股东出资情况,兼顾公司内部管理(形式证据)与外部交易(实质证据)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