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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就业的认定需结合工作性质、中断原因及政策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一、核心认定原则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保持不间断劳动关系,若因个人原因(如辞职、离职)中断,则中断期间不计入连续工龄。
-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6个月内医疗期的,中断期间仍视为连续工龄。
计算起点
- 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含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二、关键计算规则
连续计算情形
- 调动、调派、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工作变动,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 被遣散后复工的,遣散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情形
- 特殊工种(如井下矿工、高温作业)或有害健康工作(如接触铅、汞等),实际工作时间可按1.5年/年折算。
三、特殊政策说明
社保与工龄差异:
连续工龄以社保缴费年限为认定依据,但计算时排除因个人原因中断的工龄。
错误处理情形:职工受错误处理后平反的,受处理时间及平反后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注意事项
个人主动离职、旷工等非被动原因导致的中断,不计入连续工龄。
企业改制、破产等情形下,职工工龄认定以政策规定为准。
以上规则综合了劳动法、社保政策及企业实践,具体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