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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权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四点,结合权威性高且时效性新的信息整理如下:
权利主体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相对义务主体为国家和社会。其实现需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流动,国家仅在不平等就业或失业时提供救济,而非包办就业。
权利内容的特殊性
包含平等就业权、自由择业权、职业保障权及获取劳动报酬权。与劳动权相比,劳动就业权更强调就业机会的平等获取和职业选择的自主性,且必须通过合法劳动实现。
权利救济手段的特殊性
国家通过促进就业、提供失业救济等间接手段保障,而非直接干预就业过程。例如,通过制定就业政策、提供职业培训等方式,而非“包办就业”。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劳动者需履行劳动义务(如提供劳动),同时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条件,同时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二者具有不可分割的对应关系。
总结:
劳动就业权以市场机制为核心,通过法律保障实现公平就业与职业发展,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区别于传统计划经济下的统包就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