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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歧视的罚则,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
根据《劳动法》第十二条、第七条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若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如招聘、晋升、薪酬等方面),将面临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罚款外,还可能被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二、民事责任
劳动者若因就业歧视遭受损失,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直接损失:
如工资差额、福利损失等;
间接损失:如精神抚慰金、职业发展受阻导致的收入损失等。
三、其他法律途径
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部门将依法调查并处罚违规企业。
法律诉讼
通过仲裁或诉讼主张平等就业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特殊情形补充
隐性歧视:
如招聘信息中的模糊条款,虽未直接提及歧视内容,但若构成实质限制,同样受处罚。
犯罪记录:法律未明确禁止录用有犯罪记录者,但若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纪),仍可能被解雇。
五、法律依据汇总
《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对招聘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设定了罚则
以上罚则适用于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议劳动者遇到歧视时,优先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