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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主要违反了以下公平原则:
一、平等权
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基于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户籍、婚姻生育状况等与工作无关的因素实施歧视。这种禁止性规定旨在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社会资源分配不公
歧视行为通过人为设置门槛(如年龄限制、学历要求等),导致部分群体无法获得应有的职业发展资源,从而加剧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
二、机会公平
职业发展受限
就业歧视直接限制了求职者的职业晋升空间。例如,女性因性别偏见可能被排除在高级管理岗位之外,残疾人因身体条件受限而无法获得适合的工作。
隐性门槛的普遍性
除明确列举的因素外,用人单位还可能通过“地域歧视”“星座/属相偏好”等隐性条款进一步限制求职者,这些行为虽未直接明示,但同样构成对机会公平的侵害。
三、结果公平
收入与贡献不匹配
歧视可能导致能力较强但受歧视者因薪资水平低于其贡献而无法实现经济独立,形成“能力与回报脱节”的不合理现象。
社会整体效率损失
当部分群体因歧视被排除在优质岗位外时,社会整体人力资源无法得到最优配置,导致“内卷”加剧和人才浪费。
四、其他相关公平
人格尊严权:
歧视行为可能损害求职者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形成“二次伤害”。
社会稳定:长期存在就业歧视会加剧社会阶层对立,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法律救济途径
遭遇就业歧视时,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与用人单位直接沟通,要求纠正不当行为;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通过媒体曝光违法行为。
综上,就业歧视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平等权,更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需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共治共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