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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再就业的主要限制如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若重新就业,将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取消失业登记,个人档案转为就业状态。此时若再次失业,需重新计算缴费时间,且与前次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再次失业后的缴费与领取条件
- 缴费时间重置: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年限从新就业之日起计算。 - 领取期限合并:与前次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总时长不超过24个月。 - 其他限制:需满足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条件。
主动辞职或非失业状态的影响
若失业人员主动辞职或处于其他非失业状态(如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等),则不符合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地区差异与特殊政策
部分地区(如北京)对非京籍人员也有明确说明,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即可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