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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类,涵盖就业比例要求、税收优惠、就业保障及服务支持等方面: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比例要求
用人单位需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比例由地方规定。
单位类型要求
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需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人数占比≥25%且≥10人的单位,按安置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月最低工资标准×4×安置人数)。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工资可按10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
其他税费减免
- 月均安置比例≥25%且≥10人的单位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分档减缴
安排比例1%-规定比例:按50%缴费;1%以下:按90%缴费。
专项用途
优先用于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及奖励补贴。
四、就业服务与支持
政府及机构支持
- 机关、国企、民营企业及残疾人组织共同参与就业帮扶;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15分钟”服务圈,免费对接招聘。
创业扶持
提供经营场地、补贴、小额信贷及技能培训,支持“互联网+”创业。
五、其他保障措施
公益性岗位优先
政府开发的社区服务、电商等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权益保护
打击非法中介、克扣工资等行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