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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与用工证明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具体区别如下:
一、就业协议
性质
属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主要用于明确就业意向、岗位、薪资等约定。
法律效力
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仅作为就业流程中的意向确认文件。
开具时机
通常在正式入职前签订,此时尚未开始实际工作,因此不能作为务工证明使用。
二、用工证明
性质
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正式文件,用于证明劳动者实际在单位工作,包含姓名、入职时间、岗位等核心信息。
法律效力
是劳动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常用于申请签证、贷款、社保等需要证明就业状态的场景。
开具条件
必须在劳动者实际入职后由单位盖章确认,就业协议签署时无法替代。
总结
就业协议是就业意向的约定,而用工证明是实际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两者在法律效力、用途及开具时机上存在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