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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是指失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重新进入劳动市场的状态,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要认定标准
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个体经营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并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支持。
公益性岗位安置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作并领取社保补贴。
稳定收入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连续三个月以上从事合法劳动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连续就业
社会上连续工作满半年且月收入达标。
二、特殊说明
灵活就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零工,若未新签劳动合同或未参保,则不视为重新就业。
政策享受:重新就业后,原失业保险金将停止发放,但可申请其他就业扶持政策(如社保补贴、税收优惠等)。
三、与其他就业状态的区分
首次就业:指从未有过工作经历者初次进入职场。
失业:指因单位终止或个人原因失去工作但未重新就业的状态。
退休再就业:指退休人员再次就业,与再就业的“失业后”性质不同。
四、地区差异
具体认定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存在差异,建议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
以上情形综合了《就业促进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覆盖主要再就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