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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因地区政策差异较大,但综合多个权威来源,主要材料可分为基础材料和分类补充材料两类:
一、基础必备材料
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已办理失业登记者必备;
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分类补充材料
根据人员类别不同,需额外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如《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退役证明等。
(二)农村及特殊群体
完全失地农民及“三无”船舶失船人员需提供相关政府文件;
如《被征地农户基本信息申报表》或《居住证明》;
单亲家庭需提供抚养子女相关资料,烈士家属需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
(三)其他群体
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明;
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
随军人员需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三、注意事项
所有材料需与户籍、社保等信息系统核验一致,虚假材料可能导致认定失败;
通常需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申请,经核查后由相关部门审核;
具体材料可能因政策调整或地区政策不同存在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注:部分材料如《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在人社局窗口办理,建议提前确认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