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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初次就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基本定义
初次就业指个人在职业生涯中的 第一次正式就业经历,具体包括:
离开学校或前一份工作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获得报酬;
- 复员退伍军人或军队转业干部因故离开原安置单位后重新就业;
- 在校期间无社保缴纳记录的毕业生。
二、关键条件
- 在校期间有社保缴纳记录的,毕业后不视为初次就业;
- 无社保缴纳记录的毕业生,毕业后首次就业;
- 福利待遇从入职单位开始计算,但军龄等可累计;
- 福利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但仅限当前单位。
三、特殊情况说明
- 若离职后从事灵活就业(如个体经营、临时工等),通常不视为初次就业;
- 毕业前签订三方协议后解约再就业,属于二次就业,但毕业时已视为已就业;
- 事业单位招聘时,未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或未参加过公共机构考试录用的人员,可视为初次就业。
四、政策影响
社保缴纳:首次就业后需依法缴纳社保,未缴社保可能影响未来社保待遇;
工龄计算:军龄、实习经历等不计入首次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可累计计算。
建议就业时关注当地最新政策,不同城市或单位可能存在差异。例如,青岛市对大学生创业、基层就业等群体有专项扶持政策,可咨询当地就业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