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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合同工产假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各地政策执行,具体如下:
一、产假天数
-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 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4个月以上流产:享受42天产假
二、工资待遇
- 产前假(1-3个月):
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通常为实发工资的70%-80%)
- 产假(4-9个月):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按“就高原则”发放:
- 若产假工资(实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则按产假工资发放;
- 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则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 哺乳假:6个月内可享受,工资按实发工资的70%-80%发放
-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垫付,社保机构按月拨付;
-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三、其他权益
- 参加生育保险的,按保险项目报销;
- 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地区差异:
部分城市可能增加晚婚晚育假等补贴
四、注意事项
产假申请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具体工资基数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上待遇适用于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工,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则不适用。建议合同工提前与单位确认具体待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