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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未就业人员(通常指军人配偶)的社保缴纳情况如下:
一、养老保险
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纳6%,国家补贴5%。 缴费基数通常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缴费年限计算
- 部队缴纳年限与地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1998年1月1日前未参保的随军随队年限可按11%比例一次性补缴。
待遇保障
退休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确保基本生活保障。
二、医疗保险
缴费主体与比例
未就业随军配偶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1%缴费,国家给予同等数额补贴。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同样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
医疗保障
在部队期间享受免费医疗,退役后延续医疗保险待遇,确保与地方医保衔接。
三、其他说明
转移接续:
随军未就业配偶实现就业或军人退出现役时,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可转入地方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接续,不受年龄限制。
特殊政策: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政策依据《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旨在保障军人家庭的基本生活与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