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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界定需要结合其用途、管理方式及会计分类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如下:
一、核心定义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其核心特征是 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对外提供商品或服务实现价值增值。
二、会计科目分类
包括货币资金(除融资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企业间拆借除外)、存货等。
固定资产
涵盖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动植物等长期使用且价值较高的资产。
无形资产
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等可辨认的无形资产。
三、典型经营性资产示例
实物资产:
校办企业使用的土地、房产、设备等。
金融类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款项等可产生收益的权益类资产。
其他:对外经营摊位、场馆等租赁资产。
四、非经营性资产排除标准
非生产性资产:如职工宿舍、食堂、图书馆等纯福利设施。
非直接收益资产:如土地(若未用于经营)。
五、管理原则
按资产性质和用途进行划分,便于核算和管理。
经营性资产产生的收益应上缴学校,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对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防止资产被挪作他用。
六、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混合用途资产(如部分用于教学、部分用于经营),需根据主要用途判断其性质。例如,校办企业中以盈利为目的的车间属于经营性资产,而教学用设备则属于非经营性资产。
综上,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界定需结合会计科目、资产用途及管理目标,确保资产配置符合教育服务与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