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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业原则体系由《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原则:
一、基本原则
国家通过制定经济政策、提供就业服务、扶持创业等措施,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保障公民就业权利。
平等就业与双向选择原则
- 平等就业:
禁止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保障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
- 双向选择:劳动者可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择优录用,实现供需匹配。
重点保障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就业,通过税收优惠、职业培训等政策提供专项支持。
禁止非法就业原则
严格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需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二、政策导向原则
市场调节就业原则
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供需机制实现就业。
城乡统筹就业原则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推动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缩小城乡就业差距。
鼓励自主创业原则
通过创业培训、资金支持等政策,激发劳动者自主创业热情,增加就业渠道。
三、法律保障原则
平等就业权保障:
《劳动法》明确规定禁止性别、宗教等歧视,用人单位需履行平等用工义务。
特殊群体权益保护:针对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群体,法律提供专项就业援助和权益保障。
四、其他重要原则
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职业,用人单位需依法进行用工。
竞争就业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机制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以上原则共同构成我国就业政策的法律框架,既强调政府责任,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实现充分就业与质量就业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