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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者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因年龄、健康、家庭等因素难以实现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核心认定条件
- 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满1年及以上。
- 其他类别:如残疾人(持《残疾人证》)、零就业家庭成员(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等。
失业状态要求
- 需满足“连续失业满1年及以上”或“因征地、家庭变故等特殊原因长期失业”。
排除条件
- 无就业意愿、无劳动能力、已从事有报酬工作或经营收入者。
二、覆盖范围
包括以下群体:
残疾人
失地农民
零就业家庭成员
失业高校毕业生
低保家庭人员
部分退役军人及复员军人。
三、认定流程
申请:
向户籍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材料。
经初审、公示、县级机构认定。
四、政策支持
就业困难者可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如职业培训、岗位推荐、社保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