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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技能、家庭等因素难以就业,或连续失业一定时间的人群,具体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核心认定条件
- 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且存在就业愿望。
困难原因
- 因 身体状况(如残疾)、 技能水平不足、 家庭因素(如零就业家庭、低保户)、 失去土地等客观原因难以就业。
失业时长
- 连续失业 1年以上,或符合特定群体(如“40-50”人员、低保边缘户)的更短时长要求(如半年以上)。
二、特殊群体补充
“40-50”人员:
女性≥40岁、男性≥50岁且失业。
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保障。
残疾人:具备劳动能力且失业。
失地农民:承包地被征用后失业。
其他群体:如退役军人、烈士家属、单亲抚养子女者等。
三、认定流程
向户籍地/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材料。
经初审、公示后由县级机构认定。
四、法律依据
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通过税费减免、岗位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