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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搜索结果,以下情况下可能无法享有就业权:
一、法律明确禁止就业的情形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需履行特殊审批手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曾担任破产公司高管且负个人责任者
曾任破产公司高管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员,三年内不得在其他企业担任高管。
其他法律禁止情形
包括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依法宣告死亡或失踪等。
二、法律限制就业的情形
失业人员
因下岗、裁员、解雇等原因失去工作的人员,需通过失业保险或自主就业渠道解决就业问题。
未就业人员
未参加就业或教育培训,长期处于家务农、待业等非就业状态的人员。
无业人员
无固定职业或收入来源,未参加任何就业、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障的人员。
退休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的人员,依法退出劳动市场。
家庭主妇/主夫
未参加就业的已婚女性或男性,主要承担家庭管理责任。
三、其他注意事项
就业歧视限制
用人单位除上述情形外,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户籍等歧视劳动者。
特殊工种限制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者,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并保障受教育权。
若需进一步确认自身就业资格,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对照上述分类,并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