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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平等就业的常见歧视类型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显性歧视
- 招聘广告中直接拒绝女性/男性,或设置不同录用标准(如“仅限男性”“优先录用男性”)。
- 特殊岗位设置性别限制(如“码头工人限男”)。
年龄歧视
- 以“35岁”为门槛拒绝录用,或设置“双非”学历限制。
地域歧视
- 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北京户口优先录用”等地域限制。
种族/民族歧视
- 拒绝录用特定种族或民族求职者,或设置隐性偏见。
身体条件歧视
- 以身高、相貌、残疾等非工作相关因素拒绝录用(如“身高>
1.65米”“仅限女性”)。
二、隐性歧视
学历与背景歧视
- 过分强调“985”“211”学历,或对双非毕业生设置隐性门槛。
婚姻/育儿要求
- 在招聘中设置“已婚优先”“需有子女”等条件。
工作内容与能力不匹配
- 以“非本地户籍”为由拒绝录用,但岗位无需地域限制。
三、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二条:
禁止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受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违反者可诉讼。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业歧视行为。
四、维权建议
收集证据:保留招聘信息、面试记录等歧视证据。
法律途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社会监督:通过媒体曝光隐性歧视行为,推动企业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