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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有什么歧视

2025-05-10 19:22:00
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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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平等就业的常见歧视类型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显性歧视

性别歧视

- 招聘广告中直接拒绝女性/男性,或设置不同录用标准(如“仅限男性”“优先录用男性”)。

- 特殊岗位设置性别限制(如“码头工人限男”)。

年龄歧视

- 以“35岁”为门槛拒绝录用,或设置“双非”学历限制。

地域歧视

- 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北京户口优先录用”等地域限制。

种族/民族歧视

- 拒绝录用特定种族或民族求职者,或设置隐性偏见。

身体条件歧视

- 以身高、相貌、残疾等非工作相关因素拒绝录用(如“身高>

1.65米”“仅限女性”)。

二、隐性歧视

学历与背景歧视

- 过分强调“985”“211”学历,或对双非毕业生设置隐性门槛。

婚姻/育儿要求

- 在招聘中设置“已婚优先”“需有子女”等条件。

工作内容与能力不匹配

- 以“非本地户籍”为由拒绝录用,但岗位无需地域限制。

三、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二条:

禁止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受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违反者可诉讼。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业歧视行为。

四、维权建议

收集证据:保留招聘信息、面试记录等歧视证据。

法律途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社会监督:通过媒体曝光隐性歧视行为,推动企业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