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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破产需满足特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一、破产清算条件
资不抵债
学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需提交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终止办学
必须经审批机关依法终止办学,或因资不抵债被法院裁定终止。实践中,法院普遍要求审批机关前置批准。
二、清算程序
申请与受理
- 由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自行终止办学时)或由法院受理(资不抵债被裁定终止时)。 - 法院受理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30日内申报债权。
清算组成立
由法院指定或学校、教职工、债权人代表组成,负责接管财产、清理债务等。
资产清查与处置
清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评估后依法处置,优先用于清偿教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等。
债务清偿
按法定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普通债务。
注销登记
清算完成后,由清算组编制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法律依据
优先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破产程序参照《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