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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人员办理失业证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办理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处于无业状态,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并已进行失业登记。
二、所需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社保卡或《就业创业证》);
居住地社区或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具的未就业证明;
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城镇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适用)。
三、办理流程
申请登记
- 到常住地社区或政府服务大厅就业窗口领取《失业人员登记表》并填写,承诺信息真实性;
- 提交材料至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审核与领取
- 审核通过后,凭失业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领取失业证。
四、法律依据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金领取需满足缴费满1年、非自愿失业等法定条件。
五、注意事项
若曾就职,需提供原单位开具的辞退/离职证明;
失业证办理后,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满足缴费年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