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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暂缓就业的管理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毕业生需符合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且未落实就业单位。
特殊情形
包括自主创办企业未获批准、外国国籍/港澳台生源、未取得毕业资格或毕业前申请出国(境)等。
二、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
- 在每年 5月底至6月初(具体时间由学校提前一周通知)通过学校就业网站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暂缓就业理由。
- 需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向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暂缓就业协议书》。
档案与证件管理
- 档案暂存:
档案由省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暂不发放报到证。
- 证件办理:可申请《失业证》《结婚证》等,但需终止协议并转回档案。
- 协议期通常为 2年,期间需定期向省就业指导中心报告就业进展。
- 若在协议期内落实就业单位,可凭接收证明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三、注意事项
时间节点
- 申请需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可能影响后续手续办理。
禁止事项
- 暂缓期间不得办理出国(境)、结婚登记、户籍迁移等手续。
档案转回
- 协议期满未就业者,档案将转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如师范生回教育局、非师范生回人事局)。
四、补充说明
自主创业:
需提供创业项目审批文件。
协议变更:就业单位或个人可协商变更协议条款。
建议办理前咨询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最新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