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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需按以下流程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条件
- 法定劳动年龄内(通常指16-60岁)的人群,需满足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且已进行失业登记。
特殊群体
- 包括失业残疾人、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及军烈属等。
二、所需材料
基础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两寸照片。
补充材料:根据身份类型提供残疾证、退役证、低保证明、失地农民证明等。
三、申请流程
- 向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服务中心(站)现场办理,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签署承诺。
初审公示
- 社区(村)核实资料,公示3个工作日(法定假日除外),无异议后报送街道(镇)劳保所。
复审认定
- 街道(镇)劳保所复审并录入系统,县级人社部门终审并完成身份认定。
四、注意事项
政策限制:
无就业愿望、无劳动能力、已就业或月收入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者,不予认定。
资格变更:被录用、创业、享受稳定收入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需取消资格。
五、政策支持
通过认定者可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