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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冠名需遵循以下规范和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冠名资格与审批流程
个人可通过捐赠设立基金或捐赠财产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经省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将其姓名或名称用于校舍、教学设施等命名。但个人不得直接作为学校字号使用。
机构冠名条件
- 需经省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名称中不得包含“中国”“中华”等字样,特殊行业需额外审批(如使用“河北”需省级部门批准)。
非学历教育机构限制
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使用“大学”“学院”等字样,需在名称中添加“专修”“研修”等限定词。
二、名称规范要求
格式规范:
需包含学校所在地市、县名+教育性质(如“XX市XX大学”)+学科门类+字号(如“理工学院”);
禁止使用:不得使用“国际”“全球”等误导性词汇,且需与已存在学校名称区分。
三、审批材料与程序
向省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学校主管部门意见等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对材料的合法性、名称规范性进行审核,通常需20个工作日决定;
通过审批后,领取《民办学校设立许可证》或相关批文。
四、其他注意事项
更名流程:需向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更换公章、教材、招生简章等;
捐赠与命名关联:捐赠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如100万元以上)可申请冠名,但需符合专项捐赠用途。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保名称和冠名流程符合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