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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业期内未就业的审查主要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有效期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具体审查标准如下:
一、基本认定条件
从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
就业状态
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从事过任何行业工作或自主创业。
二、特殊情况说明
合同签订时间
若在择业期内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实际入职(如辞职后未再就业),仍视为未就业。
档案与社保
- 社保缴纳记录(医保不计入)是判断就业状态的重要依据,已参保视为已就业。
- 学校会代管档案至两年期满,超过后需主动办理转出手续。
三、所需证明材料
基础材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学历(学位)证书。
补充材料
- 未就业证明(需社区居委会或人才市场开具)。
- 对于2018/19届毕业生,还需提供档案存放单位证明及未就业书面承诺。
四、审核流程
学校审核
- 毕业生需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交申请,学校核实社保缴纳记录及档案保管情况。
单位证明
- 若曾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入职,需提供原单位解约函。
社区或人才市场证明
- 通过社区居委会或人才市场开具未就业证明。
五、注意事项
自主创业:
若自主创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创业项目相关证明。
时间计算:择业期以《就业派遣报到证》有效期为准,超期需按正常就业流程办理。
以上信息综合自政府公开文件及权威机构解释,具体操作请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