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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教师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时,可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一、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可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其审查学校处理决定。若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仍不服,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处理时效
教育行政部门需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原则
- 若学校处理决定合法合规,则予以维持;
- 若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则撤销原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
二、其他解决途径
校内申诉渠道
部分学校设有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教师可通过这些组织反映问题,寻求内部调解。
法律途径
- 诉讼:
若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核心权益,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行政诉讼:若认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同级政府或上一级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三、注意事项
申诉时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诉求,如书面材料、证人证言等;
应遵循法定程序,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影响申诉效果。
通过以上途径,教师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学校管理规范化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