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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自主就业岗位是指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职业和就业机会的安置方式。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主就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自主就业的适用对象
服役年限要求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但选择按安置改革后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
主动选择自主就业
即使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主动放弃安排工作机会的士兵。
特殊群体除外
服现役满12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等级达5-8级、烈士子女等特定群体,不适用自主就业政策。
二、自主就业的主要内容
一次性退役金
退役时由部队发放,金额根据服役年限计算,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地方扶持政策
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支持,部分城市会给予经济补助或住房优惠。
复职复工机会
若退役前为机关、企业职工,可选择复职复工,工资、福利不低于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水平。
三、与自主择业的区别
自主就业仅适用于士兵,而自主择业是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原20年服役年限,现改革为18年,未来可能调整)。自主择业由政府协助安排工作,而自主就业完全依赖个人就业能力。
四、政策调整说明
自主就业政策自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逐步完善,未来军官自主择业可能逐步过渡为逐月领取退役金,但士官政策暂不调整。
以上信息综合了国家及地方最新政策文件,确保权威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