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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的诉讼类型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劳动争议诉讼
当就业歧视行为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时,劳动者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要求认定歧视行为并请求赔偿。
提起诉讼
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损失等。
二、人格权纠纷诉讼
若就业歧视行为不涉及劳动关系(如招聘阶段)或已过仲裁时效,劳动者可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
一般人格权纠纷
包括平等就业权纠纷,属于“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案由,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无关,不构成请求权竞合。
精神损害赔偿
若歧视行为给劳动者造成精神损害(如性别、残疾人权益等特殊情形),可请求用人单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其他救济途径
投诉与举报: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社会支持:向妇联、残联等组织寻求法律援助或社会救助。
四、司法审查标准
法院判断就业歧视需满足以下条件:
用人单位设置与岗位无关的限制条件(如性别、地域),且无合理依据。
歧视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失去就业机会或遭受其他损害。
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过错(如明知歧视却故意实施)。
案例参考:
在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仅因性别差异拒绝录用构成就业性别歧视,支持劳动者诉求。
综上,就业歧视的诉讼路径需结合具体发生阶段和损害类型选择,劳动者可依法通过劳动仲裁、诉讼或社会救济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