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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就业是指由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等,并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集中招用、聘用残疾人就业的就业形式。这一概念在《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保障法》中有明确规范。
具体表现形式
通过政府或社会资本设立的企业,专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例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
依托政府或社会力量成立的非营利性机构,如残疾人康复中心、职业培训机构等,提供就业服务。
公益性岗位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设立的岗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例如社区服务、文化教育等岗位。
政策支持措施
按比例就业保障:
通过征收保障金等方式,强制要求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
税收优惠:对雇佣残疾人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
小额信贷扶持:为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
与分散就业的结合
我国对残疾人就业实行 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
集中就业:通过上述机构集中安排就业;
分散就业: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自主择业、创业,以及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劳动。
总结
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保障方式,通过制度性安排帮助残疾人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结合分散就业渠道形成多层次就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