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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就业登记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首次进入劳动市场的就业状态,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基本条件
包括从未参加过工作的人员初次就业,例如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
在读最高学历期间无社保记录
若在读本科、硕士或博士期间未缴纳社保且无劳动关系,毕业后视为初次就业。
二、特殊群体
复员退伍军人或军队转业干部
- 被安置单位离职后重新就业,军龄不计入新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但可累计计算。
- 事业单位新聘用时,若之前无工作经历,试用期可能延长至12个月。
灵活就业人员
- 辞职后重新就业(如自由职业、临时工等)不属于初次就业,但可视为灵活就业。
三、其他情形
失业转就业人员:
如从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
外来劳动力:非本地区城镇户口人员首次在本地区就业。
四、注意事项
社保缴纳记录的重要性:在读期间有社保缴纳记录的人员,毕业后若立即就业,通常不视为初次就业。
政策差异:不同地区对“初次就业”的定义可能略有差异,例如无锡市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根据工作年限调整。
以上情形综合了《就业促进法》及各地政策规定,具体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