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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的给付义务主要分为两类: 主给付义务和 从给付义务,具体如下:
一、主给付义务(主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中固有、必备且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
- 买卖合同中,卖方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方需支付价款;
-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需提供租赁物,承租人需支付租金。
独立性与不可替代性
主给付义务具有独立意义,双方均需履行,且一方未履行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二、从给付义务(从义务)
辅助性义务
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仅用于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例如:
- 交付标的物时附带提供相关文件或资料;
- 履行完毕后进行合同终止后的清理工作。
可选择性履行
当主给付义务未履行时,从给付义务人可选择是否履行,但需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三、其他相关义务
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还需履行以下义务:
保密义务:
对知悉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
独立性义务:发现委托人违规行为时,应劝阻或终止执业;
协助义务:可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会计、经营等资料。
四、示例分析
在买卖合同中:
主给付义务:卖方交付货船、买方支付货款;
从给付义务:卖方提供货船相关文件、交易后的保密义务。
若卖方未交付货物,买方有权拒绝支付价款(主给付义务未履行则从给付义务可中止)。
以上内容综合了合同法理论及税务师职业规范,主从给付义务的区分有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